法律为何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特别规定?具体规定有那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效力、转让、质押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利。其具体规定有: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