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是那些?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具备三个特点: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构造上的独立性指物体上的独立性,专有部分能够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别开,与建筑无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一般理解为建筑物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有隔离的“墙壁”可以是玻璃、钢材、胶合版等。日本国法律规定,专有部分其四壁必须有确定的遮蔽性,无墙壁间隔便不能成为专有部分。
使用上的独立性,指具有物权使用上的排它性的特点,其他人没有权利使用该部分。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该条体现的是国家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合理对私权在一定范围合理限制,比如屋顶、外墙等不能纳入专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