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揭露走私车“合法化"的内幕
---侦查手记:设网千层,网漏吞舟之鲸
吴坤乾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内掀起一阵享受外国小轿车的热潮,国家当时的政策严格限制国外小轿车的进口。因此走私小轿车成为攫取巨额利润的手段。因为管制不健全,部分人设法将走私进口的轿车“合法化”。其成本是多少、这其中有多少利润、罪犯又是怎样把走私车“合法化”的?这则侦查手记能为你揭开其面纱一角。
举报
接到这种举报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查过,往往是虎头蛇尾,查不动。时机成熟了,高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组成专案组在所辖区对近千辆进口车展开全面的侦查。
一、 进口车的合法化条件:有工商或者海关的罚没处理手续,在国家定点的拍卖机构拍卖。
1、工商局
每一辆非法走私进口车都得要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这里是走私车走向合法化的第一站,也是侦查的第一站。既然是大规模侦查,得调查清楚走私车辆的数量,首先调取工商局的走私车罚[没处理档案,通过清理没收的进口车辆档案得出非法合法化走私车辆的数量,
对被罚没的对象摸底统计,统一进行调查。调取工商档案,几经交涉,矛盾就明确的显现出来,各地都遇到了不同情况的阻力,有意拖延、说情、找关系软托硬抗,不愿交出来,他们感到了一股力量在袭来,隐隐感到不安。不安归不安,在很短的时间,各地的数据就摸上来了。
调查的情况显示"被没收车辆的车主"都是无辜的。举例如下:被没收车的档案中有一个是市物资局某公司的经理,因为其他经济案子上的事,他常和检察机关打交道,是犯案专业户了。问到他是否购买走私车被工商局没收过,他否认,说到激动处,他破口就骂,“是那个---的做的这样的缺德事!……我是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局,准时他们胆大妄为用我的省份证冒用我的名字”。
有一个"被没收了车辆车主",是一个穿着破烂的多年来拉手推车营生的,大字不识几个,问他身份证是否出借给别人,他说身份证早就丢失了,因为不出门不需要身份证也就没有去补办。他是那种老实农民,生活在底层,根本没有购车能力。周围的人知道他的老底,见有司法机关调查其买进口轿车, 便笑他“能耐大”,他也跟着憨笑,最后大家一起哄笑。
有的"被没收了车辆车主",工商材料上反映他被没收了车辆,实际上他也就是负责与工商联系,花钱购买罚没证的人,听到事发后多在逃匿。
案件情况向领导汇报后,领导决定,让工商局有关部门把事情说清楚,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队长、局长一个个到案说明问题。
事实很快就查明了,走私团体出2万元一个,请工商部门办理罚没证。没有没收的车辆,没有被罚没人怎么办?交代材料上供认,罚没材料审批程序是承办人关在房子里作虚假的材料、执法大队队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一个个签字。车辆在广州、海南上岸,那边将车辆的照片、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材料带到内地,凭这些资料料编造罚没处罚案卷,然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进口车没收证。问题很明白,罚没材料是假的。
执法大队队长说,我是将情况逐级汇报,领导点头后才安排手下办的,不然,谁敢?!办事的人也说根据本局的情况,大队长说的是实话,肯定是一把手点头同意办的。
局长说,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么些情况,钱,自己一分没有得,都开了收据交道工商局财务上了。
检察委员会上,办案的同志发表意见: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经手的人员和直接负者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讨论了一阵,检察长说,先把大队长逮捕了!
执法大队队长坐的警车往外地去,出了辖区,他有些怀疑和紧张,问是哪里去,我们说先到前面,见某人,办一件事。他将信将疑,车一直往前开,到了陌生地公安局看守所停了车,向他出示拘留证,宣布办理拘留手续。他傻眼了,眼泪也下来了,说我的行为都请示了局长……放我到看守所,你事先......不应当骗我。干警对他说,事先跟你说了,我担心你的情绪变动,路途上万一出了什么问题可就麻烦了,或者选择在路途上给你戴上手铐,你愿意怎么选择呢?他愣了愣,然后像泄气的皮球垂下了头,再也打不起精神来。
后来听说,他的朋友去看他,监狱里因为侦查方的特别要求,不能会见,监狱方变通一下,只能在镜头里见见,看到镜头里的他用手拍胸部然后用手指指天上,表达了一个意思。是我把责任全担了,还是我问心无愧?大家各有猜测,没有统一意见。
A地工商局长和某要员是同学,胆壮。方处长打个电话要他过省检察院来一趟,他说行,能来,现在有事在手上,他得安排吩咐一下。过了半小时,工商局的副局长回话,说局长是一个直爽性格的人,要问什么绝不隐瞒,现在他在外地给我电话,我明天上午过来把情况向您们反映清楚,有什么事绝不推卸责任……
B地工商局局长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同他的执法大队长一同进了监狱。案外人说是他的执法大队长害了他,因为他手下的执法大队长年轻胆大,头脑活,有钱仗义,在社会上很有影响,红黑两道吃得开,敢于做破格的事,所以害了局长。
法律是无情的,做为一个公务员,在自己的位置上就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2拍卖中心:
一个商品面向市场,公平竞价,就能最大地体现商品的价值,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价格的最优化。国有资产挂牌上市拍卖交易能避免私下协议交易,私下协议可能排除其它对手的竞争,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挂牌拍卖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国家政策是没收的进口车辆,一律将车辆开到国家规定车辆拍卖中心进行。当时国家指定的拍卖中心一共十九家。在拍卖中心,各式各样的车都摆在那里,这么多品牌这么多种类的小轿车集中在一起,不容易,对应着图案标志和车名,记住了这个忘了那个。
我们出具法律的手续,通知拍卖中心调取证据材料,拍卖中心领导出来了双方都很很客气,他们协助我们,交出了全套的有关拍卖材料。资料调离城市中心300多里地到办案基地,这里是一个禁区,里面放着证据资料、案卷,除专案组人员能进出外,其他部门的人不能进,概莫能例外,偶有新来的司机因此与看守的干警闹的很不愉快。
拍卖中心的原始发票底联显示出的拍卖价格很低廉,列举几例:蓝鸟2.0 16.8万元,风神2.2 17.2万元,凌志3.0 29万元。
通过调查买主中国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委员会等单位,查找、证实卖车人和走私车上牌后实际出售的价格:蓝鸟2.0 55万元,凌志3.0人民币72万元.
车辆并没有经过拍卖中心拍卖,也并没有收取这拍卖的车款,只是收取5000元,给交款人开具一张发票……
至此,进口轿车经过了国家没收、公开拍卖的过程,已经具备合法的身份。
购买没收许可证每个给工商局2万元,在拍卖中心开发票拍卖中心收取5千元。也就是花2.5万元,走私车就具备了合法的手续,可以上牌照堂而皇之地交易,这较正常交纳关税合算。
二、人、车、资金的去处。
人的去向
进行某些技术侦查必须国家安全部门批准和实施。在某城市近郊著名、美丽的湖泊边、道路平整干净,车辆往来穿梭,相对市中心则多了一些安静,空气中也少了些浮尘。这里看上去一点也不起眼,占地大,显得空旷,楼房是城市中最普通的楼房式样,房子不高,进铁门一个很大的停车场,要说有特色的就是场地里停泊的车辆和警车的车辆的牌照,大都以“O”字开头,门前武警站岗,进出也看不出有特别严格的盘查。这个从外面看普通不起眼的地方就是安全厅的办公地。我们联系的目的是请求安全部门定位寻人、录音监控,提供涉案嫌疑犯的行踪。在短时间内能在各地抓到哪些涉嫌犯罪的分子,安全部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事是由人做的,过去发生的事已经定格,人则是流动的,一旦行动,会惊动涉案人员逃匿,控制人员是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的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得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也就是现行的和有证据指控的(重大)嫌疑分子,皆可以拘留。拘留的权限公检法都有。
检察长命令:跟据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凡是涉及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先控制起来。上司有策略和魄力:人都逮住了,还怕案子突破不了吗?!
当然还要解决一个问题,拘留后转捕的问题,在拘留的时限届满前,取证工作能否达到逮捕的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逮捕是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突破!取保候审的规定中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应当包含犯罪分子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逃逸、毁灭证据、破坏侦查逃脱罪责!这一层都包涵在“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大的概念之下,作为一个侦查人员是再明白不过了。
鉴于人手少,执行拘留人员的干警不够,只能在各检察院调集人马,A地检察院投入最大,抽调了渎职犯罪侦查局全部人马和反贪污贿赂局部分成熟的干部,其主要的工作是调查、蹲点、布眼线监视要捕捞的对象,三个人一组,每晚定时联络,汇报交流情况。这段时间前后一个多月,干警没日没夜,神形俱劳,穿着变了,形象变了,脾气也变了。记忆中突出的有一个干警小鲁,长的高大结实,寸头,脾气倔,干事雷利风行,全身心进入了一个捕头角色,觉得活脱是一个武松,时间长了,别人累了,他愿干越精神。一个月下来,成绩不小,他的抓捕大队抓到了十三人,为防外界干扰,把他们关押在百里外的不同的看守所,实行异地羁押。干警们不许泄密,不允许向外界透露关押的对象和关押的地点,本院非承办的干警及领导不得打听,承办的干警也打破了原来的汇报制度,逐级汇报变为直接向专案组的领导负责。
不断的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过来了,要求见犯罪嫌疑人。刑罚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某犯罪嫌疑人的女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找了三天在省高检院的招待所找到案件承办人,其他的干警说要找到负责人才行。
:不见!
L: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其近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已经告诉您了,不能见!
L:为什么?
:案件需要!
L:他叫什么名字……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投诉你!你敢说出你的名字?
:鲁××,你去投诉我吧!
百里外的看守所,来回折腾大半天,人手本来就不够用,还得另派人手陪律师,没有人愿意这样做;检察机关异地羁押追求的就是为了排除干扰,就是要让案外人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达到隔离审查的效果。
执法需要成本,有一个声音我难以忘记,记得十几年前有一次半夜时分公安局的院子内有老人痛哭,声音甚是凄切,很多人被伤心的哭声吵醒,很多人都劝不住,儿子被伤,致残躺在病床一年,故意重伤罪的犯罪分子逃到外省长期不到案,办案的干警想追捕逃犯没有经费未能有所行动,被害人家属感到冤屈没有申,失望生悲……这种沉重的感觉压迫我很长的时间,因为我在骨子里相信在中国某个不确定的地方,泪水浸透的事不知在什么时候还会无声无息地上演,不知道何时才能具备让这一幕不再发生的条件。心灵里的感觉既遥远模糊又清晰真切!
此时只是律师不能见嫌疑人,到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也不能彻底解决。
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任重道远。这不仅要有法治的意识,还要有进行法治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好的法律制度。
车辆去向
公安厅车辆处处长是个瘦高个的50岁的男人,衣服考究,腰上系一根黑亮且宽的鳄鱼皮带,擦得发亮的皮鞋,名牌的汗衫袖套着嶙峋的胳膊。桌子上放一盒小熊猫香烟,上面压一个澄亮的金属打火机,说话时不怎么正眼看人,递给他红塔山香烟,处长漫不精心接过来,看了看,没抽,出于礼貌懒散的放在一旁。以当时的经验判断,这人不愿也不在一般人民一个圈子里生活。
说明了来意,并递上介绍信。
处长接过介绍信,慢慢的说,那渎侦处的公章……你们对外要用院介绍信。
他所说的也有理,平常用的介绍信在这里不灵。回院里的介绍信, 要检察长签字,由院办公室具体办理,程序还不能乱,缺一不可。
回到高检院,已经12点多了,分管渎侦的检察长带队在广东办案,分管反贪的检察长在办案成绩上与渎侦这边暗暗的较劲,正职在北京开会学习。向管机关的陈检说明了情况,沟通好后,请其代劳签字,开出了介绍信后匆忙爬上车驱车往公安厅车辆处,好赶在上班时就开展工作,我们及时赶到了,可处长大人没有到,到下午4点,来了我们递过去手续开始办公事。
……
公安工作人员是个好同志,很热心看材料
:有车牌号吗?
:没有车牌号码,只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有车牌号我们就不必这么做。
这就麻烦了……车辆上牌情况全国目前没有并网,我只能就本系统下属车管处登记上牌的资料进行查询,有的车管处的资料还没有报上来需要打电话让他们查后报上来,今天周五下午,快下班了,我只能把任务布置下去。今天时间来不及,请下星期一上午来取结果。
结果同公安同志所说的一样,在本辖区上牌的车辆车主、牌号电脑中都很清楚,在本辖区的查不出来的部分汇总集中在一起,发往各公安厅协助调查,通过公安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努力,根据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基本查出了问题车辆的地点去向、牌照和所有人。
通过调查买主,中国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委员会等单位提供的发票证实卖车人和走私车上牌后实际出售的价格:蓝鸟2.0人民币55万元,凌志3.0人民币72万元……
追赃
绝大部分的非法收入在走私、贩私者的手中。参与了外国车进口、办证、出售的有关人员在其中获得的非法利益丰厚,大多成大款了。走私车赚钱时机过后,洗手了,有的是国外品牌汽车的大地代理,有的是企业的投资人,领导着现在的企业。每辆车兑现人民币10万元,并不伤其筋骨。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不得不说他们是受益者,非法受益者中也并非全部蹲了监狱。也许这里也包含一种不愿意为广大朴素守法公民所接受的社会发展的规律。
工商局非法收取的款项、拍卖中心违法收取的款项,一律追缴。帐上有资金,冻结、划拨挺顺利。
购买走私的车辆的车主怎么样处理?这其中的买主,有知情的,也有不知情的,车辆毕竟通过了国家没收和拍卖,具备了上市合法转让的条件。最初在追赃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思想:老处长说,车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不追,还是国家的财产,私营业主、个体购买的车辆作为脏物追缴。现在想来这话,觉得这话还是值得再斟酌。
犯罪分子逃过了国家海关,逃过了大额的关税,逃过了工商部门、国家指定拍卖机构层层监管,用较小的代价将就将走私进口车辆“合法化”了。
设网千层,网漏吞舟之鲸。
2006年8月于
北京保利剧院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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