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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伪造、变造证据扩大损失,保险人的权利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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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http://www.bj148.net  阅读: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伪造、变造证据扩大损失,保险人的权利法律如何规定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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