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 >> 文章正文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费增加或者减少有哪些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http://www.bj148.net  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费增加或者减少有哪些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具体规定: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是那..
·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
·人民银行规定关于验资不..
·吴坤乾
·[刑事侦查]揭露走私车“..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人民币..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