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能否超过保险价值?
一、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1、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2、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3、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二、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