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主”争宝马 法院判归实际出资人
前不久,一辆白色的宝马车在朝阳区一小区内神秘被盗,自称车主的潘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和一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被告王女士名下的宝马汽车判归其所有,并由王女士和广告公司共同向其返还宝马车辆。今天,大兴法院一审口头宣判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宝马车确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归原告潘女士实际所有;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返还给潘女士宝马车,并驳回了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潘女士称,其于2001年8日到北京创业,因外地人身份而不能购买车辆,经朋友王女士同意借用其身份购买宝马车一辆,车款总价为53万元。车辆取出后,又因急需资金,将车款70%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余资金由她每季度负责还款。现在她持有车辆的原始凭证,该车辆一直由她使用。此后,她所任职的广告公司成立,曾想将车辆转让给公司,但最终未能实现。2004年5月29日凌晨,广告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和王女士的丈夫自配车辆钥匙,从她住处将宝马车偷开走。
被告王女士辩称,广告公司成立初期为前期工作而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宝马车,车辆价款始终由广告公司支付。潘女士打算将宝马车转让给广告公司的事实不存在。后因潘女士不担任公司总经理而拒不交回车辆,所以自己的丈夫才会作为公司职员和公司将宝马车开回。因此,她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告公司也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广告公司辩称,该公司在创业初期,因公司未成立,也无帐户,因此与王女士协商由公司出资购买车辆,故该车应由广告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也是民法上所称动产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我国机动车应当登记,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谁所有。本案诉争车辆虽系以被告王女士名义购买,但王女士认可自身并未出资,其认为由广告公司出资购买。被告广告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购买宝马车的出资证明,而提交了原告潘女士从公司借款购买宝马车的相关证据,应认定潘女士为实际出资人。故对潘女士要求确认其为王女士名下车号为京EW31××号的宝马汽车实际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潘女士要求王女士及广告公司共同返还宝马车的诉讼请求,因宝马车现存放在广告公司处,故应由广告公司返还宝马车;对其要求王女士返还宝马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者:梁晓 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