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怎样理解公司的独立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么?
文: 吴坤乾
1、公司法全文一共有五个条文、共6处使用“独立”一词。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2、公司独立地位的本质是公司股东有义务保证公司有独立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使用独立围绕这这一核心来表述。
3、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案件中 ,股东常用“公司独立经营”等词语推卸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操作中,是出资各方根据事先的协议委派人员担当董事会成员。公司不可能独立于股东,不可能独立于自己的指挥决策系统。
附 :公司法相关条文。
1\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