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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通常手段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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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通常手段和表现形式  吴坤乾


研究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笔者认为有两个角度切入,1、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思考。2从股东弱式股东的权利保护角度思考。在股东会的领导下,没有独立于股东的利益的公司利益,理论上的公司权益如果没有独立权利主体主张,只是一种难以在现实中存在的权益。比如股东抽逃出资,公司会因此倒闭,职工可能下岗失业,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无法和公司形成共同的权益,在实际中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开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关系和股东内部关系单纯研究“公司利益”,容易走入虚幻。

2006年前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2006年后实行授权资本制度。所谓法定资本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所谓授权资本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法定资本制要求是指公司资本金 “确定、维持、不变”。两个制度不同,但目的一致,在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直延续。法律有制约和导向作用,市场规则对大家平等适用。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通常手段和表现形式。

认识股东抽逃出资,必需认定企业间借款是违法,是无效的。关于这个观点,简明叙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效力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3、如果承认非金融企业借款有效,那么期限是多少,关系好可以借它百年,公司债权人起诉都没有招.社会金融秩序就会混乱,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抽逃出资罪就不能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要从新改写。企业借款弊大于利,企业财产在没有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流动,这种危险对企业是致命的。企业有财产,自然有融资的能力。

股东抽逃出资操作手段或者明显,或者隐蔽,其本质是减少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债务的财产的行为。操作手段上是明显,或者隐蔽,这对抽逃出资本质没有影响 。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很多,列举主要有几种:
1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挂投资或者往来;
2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8 其他非法向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
操作手段或者明显,或者隐蔽,其本质是减少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债务的财产的行为。

实践中股东规避公司法操作更深
1、股东合谋抽逃出资,让“小”股东完成该行为。比如小股东借款给大大股东出资,小股东垫资,注册完成后小股东将资金划回去。
2、虚设一个大股东,和自己一起出资成立新公司,然后大股东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股东分红是按出资分配的。

著者 吴坤乾版权所有,如果需要转载请联系下一篇:股东抽逃出资后在财务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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