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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在接管、收购期间被接管公司诉讼时效是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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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阅读: 40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明传(1997)202号
  【发布日期】1997-06-07
  【生效日期】1997-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7日法明传(199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公司均需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清理,不能及时对外主张债权的情况,为依法保护其合法债权,对原中银公司的债权,凡在接管、收购前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期间为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发文确定的继续中止执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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