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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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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6-09
  【生效日期】1999-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6月17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1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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