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生育权利 ,妇女怀孕后期生育保养期间,男方有无承担费用和抚养的义务?
吴坤乾
(2006-8-6 11:22:55)
1、离异,胎儿的留存应由谁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机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此规定,妇女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法律未明确男方的生育权,那么男子是否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自行决定终止妊娠是其合法的权利,是否会侵犯男方的权利? 作为爱情的结晶、未来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对象,关系到男女双方两个人。否认男人的生育权是错误的。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妇女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怀孕的任务是由女方来承担的,生理上的负担艰巨痛苦,当妇女不愿意为养孩子或者不愿意为一个男人生孩子的时候,应当是妇女的意志优先。法律这么规定主要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与怀孕妇女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手段,特殊的情况下怀孕妇女决定不生育,不会引起社会的非难。法律一旦公布,就应当普遍实施,当然也不排除这权利有被妇女不正确使用的时候。
男人和女人一样拥有的生育权。1、婚姻法规定: 只要是自己的子女,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既然有义务自然有相应的权利。2、法律没有排除男子的生育权利。3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男方的生育权并不等于没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还有很多。法律规定妇女生育权利的是合理的,同时没有一部立法会去规定男方没有生育权,不管是古代、现在、还是将来。自然法是最大的法,立法者只能去反映自然法,法理只能在法律的源头中中去探求、在自然法中去探求、而不是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去寻找。
3、妇女怀孕后期生育保养期间,男方有无承担费用和抚养的义务? 未婚先孕,双方分手,女方决定终止妊娠,男方是否应当承担费用和抚养的义务?
最近有个北京晚报报道了北京法院的一个判决。案情是一对恋人分手了,女子打掉腹中胎儿,要求男方承当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判决结果是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侵权法处理(也许是原告就是以这个案由起诉的),以终止妊娠和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女方对男方要求承担终止妊娠费用的起诉请求。
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自然错误。这对关系本来就不是由侵权法来调整,而应当由家庭婚姻法来调整。男女相好,自愿发生性关系,自然不存在着侵权的问题。适用侵权法,女方必败无疑。种下一个种子,必然要成长、结果。这是一个自然的规律。种下的植物种子您可以不管不问不收割,种下的受精卵会发育成胚胎,发育成为婴儿、生下来要吃、要喝、要住、要医疗、要教育。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推辞不掉,违反法律规定、遗弃婴儿会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无论是使孩子生下来还是终止妊娠,这里的经济责任只能由这个孩子的父母来共同承担,不管这桩事实法律是否认可,不管你在受孕的过程中有意还是无意,终止妊娠,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部分终止妊娠的相关费用,男方承担的责任的本质是承担对自己“孩子”的义务,而不是对妻子的义务。女方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依据: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句话:孩子是最大的债。许多的父母心甘情愿、乐不疲的去还这个债。也有人因为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原因要去消除这个债,消除这个债也得付出相应的消除债的代价,“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