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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朝房物〔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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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朝房物〔2009〕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商品房住宅及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商品房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20%以上业主的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本行政区域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后,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向区房管局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包括: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复印件;
(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的业主大会决议;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产权清册。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从其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区房管局申请列支;
(五)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列支申请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书应当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或经过相应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无申请单位的,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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