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房屋交付后,卖房人将房屋赠与继承人并过户怎么办
案件情况:1987年7月12日,我与李X父之母张X签订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16号院(以下简称16号院)内北房西侧二间及南房一间的买卖合同,张X因不识字在卖方处加盖印鉴,李国A在卖方处签字认可。此后,我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将原有40.29平方米的房屋扩建为53平方米。2003年8月14日,张X死亡,李X持着李X父提供的公证号为(2001)通证字第1220号遗嘱公证书(以下简称1220号公证书)将诉争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后又据此起诉我退还并腾退房屋。我要李X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没有支持,我该怎么办(附判决书)?
北京房产律师吴坤乾律师友情回答:
杨先生你好,看过判决书,简要概括法院的观点,和你可以采取的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上诉人杨万柱因与被上诉人李X父、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观点:
张X将房屋卖予杨万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于不动产买卖以登记过户作为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杨万柱与张X买卖房屋的行为并未最后履行完毕。现上述诉争房屋被李X父继承并赠予李X,李X已将诉争的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杨万柱主张李X父、李X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杨万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1、张X将房屋卖予杨万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2、你没有取房屋物权,只有能主张请求权(债权)张X不履行物权变动的配合义务,其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杨万柱有要求张X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保护新的所有权人的物权,不能向新的所有权人李X主张履行原合同(交付房屋)。
其他:遗嘱作为不具备公证效力,当不能够否认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可以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违约人的相关责任,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