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案件
条件: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情:三股东没有在银行设立验资帐户,也就没法存款,但是验资报告出来了说公司收到了股东的资金,公司也注册了,股东的资金也没有入企业基本帐户。
我们能提供的材料:从工商局复印的验资报告(该案工商部门已移交公安机关)
目的:客观说明国家关于出资的要求和验资的条件和要求,该案不具备验资的条件,依法不能作出验资报告。
相关法律规定:http://www.bj148.net/ShowArticle.shtml?ID=20091189354222014.htm
http://www.bj148.net/ShowArticle.shtml?ID=20091131075429096.htm
请有能做司法会计鉴定的机关请联系电话:13366666086
参考文章: 司法会计鉴定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筹)”股东出资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具备验资条件一事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我们的司法鉴定是根据贵公司所提供的天津市火炬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津火内验(2003)第175号验资报告材料进行的,贵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和贵公司的要求对此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结论。
一、法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也就是缴存到发起人在银行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人民币帐户。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4版25条、06版第28条)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管理的通知》1996-05-02,银发1996《176》号)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12-18、第七条)
从提交的材料来看,股东没有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没有依法出资。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法律规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2001-07-01)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应当遵循的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股东没有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等据以验资的合法事实材料,没有据以验资的合法有效材料,不能验资。
其他: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功能,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见1.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结算管理办法
结论:1、“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筹)”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没有到位。2、该验证资报告违背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作出的验资报告。
或者从正面说说面验资的条件、程序,客观说明是否具备验资的条件,能不能做验资
结论:经审核,“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筹)”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没有到位。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不能作出公司注册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