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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律师]中国民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科投资公司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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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来源:  阅读:

 

中国民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科投资公司出资纠纷案

作者:吴坤乾

(案件背景:
根据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金融脱钩(2002)2号、3号文件,中央党政机关7家信托公司脱钩转制,其中包括中国家民族国事务委员会旗下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于    2000.6.22作出金融脱钩[2000]7号    文件: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中国家民族国事务委员会脱钩,经工作组研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体转制为证券公司,并交由中央管理。

2001年7月5日,八个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了民族证券有限公司,为此签订协议,将将方案报证券会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8.8作出证监机构字[2001]132号批复:        同意中国民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即:
中国民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3,895、64万元,其中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类资产出资,其它股东以现金出资。同意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4895、64万元。
二、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20,000万元
三、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20,000万元。
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元。
五、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0,000万元。
六、中科投资有限公司20,000万元。
七、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000万元。
八、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

在筹办的过程中,发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
1、各发起人按各自出资比例的1%交纳筹建开办费;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同意组建并增资扩股的批批复后,若发起人出资在该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到位,视为发起人放弃其出资人资格,其已交纳的开办费不予退还;3、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正式设立前,任何发起人转让其在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须征得其他发起人的一致同意,其已交纳的开办费不予退还;4、此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签字盖章)。

中科投资公司投入200万元开办费。公司正式成立后,八个发起人五个成为股东。名单中没有发起人二、五、六,2002年3月23日,公司章程由来5个公司制订,并于2002年3月26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中科投资公司因为没有成为股东,于是以中国民族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以被告违约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及利息524807、10元。

民族证券公司辩称:中科投资公司委托诚会会计师事务所的做的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是一份虚假的审计报告,构成违约;中科公司未曾提供符合要求的真实的报告,又不依约划拨注册资金,失去了发起人资格,违约行为成就了开办费不予退回的条件。

 

吴坤乾律师友情提示: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有法律规定的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违约事由和违约责任应当相对应,不具有随意性。  民族证券公司以中科公司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退还中科投资公司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中科投资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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