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行债券或举借外债?法律如何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
1、信托投资公司违规发行债券,或违规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2、信托投资公司违规举借外债。
●定性依据
1.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2.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处理、处罚依据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原文
1、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3、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