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6月18日新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有那些变化?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人民银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信托公司业务开展的角度来分析,新《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新《办法》拓宽了对委托人可以进行信托的资金范围,有利于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按照新《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进行信托,而旧《办法》仅规定委托人只能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管理的资金"进行信托。因此,新《办法》的这一规定为信托公司通过员工持股信托来解决企业员工持股难题扫清了障碍。在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上,虽然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必须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律禁止的,有权认购人民币普通股的投资者),但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以员工持股信托方式来解决员工持股问题是最为有效的。
2、新《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开展投资基金业务
按照新《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下成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而旧《办法》仅确认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地位。这样,新《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投资基金业务解决了法律问题,使得信托投资公司能利用其特殊地位和资源优势在投资基金领域获得发展良机。
3、新《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金融中介业务,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留下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新《办法》保留了旧《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的规定。此规定使信托投资基金能继续在除承销有价证券、从事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的广阔领域开展业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上述行业均处于发展过程中,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信托业在金融中介业务上与证券业重合,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原有的经验开展金融中介业务,并以此来支持信托业务开展。
4、新《办法》拓宽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
按照新《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而旧《办法》仅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新《办法》的这一规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上同证券公司展开充分的竞争,从而也拓宽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空间。
5、新《办法》放宽了对信托资金的规定,有利于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
新《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而且取消了旧《办法》对信托资金的上限即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的规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更加自如地开展资金信托业务。
6、新《办法》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创造了条件
新《办法》认可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借、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这一规定认可了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分业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灵活地开展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18日 07: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