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吸收公众存款?法律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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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表现形式
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或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定性依据
1.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2.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3.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
1.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原文
1、国务院令[1999]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