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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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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6]民他字第36号
  【发布日期】1987-01-14
  【生效日期】1987-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
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
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1986〕民他字第3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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