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能否要求弟妹扶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9-01
【生效日期】198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1981年9月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荷秀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李培沅、李莉对李荷秀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培沅、李莉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