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乾律师:关于股东出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法律规定
一、 法律规定发起人出资必须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将资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1、《中华人民共和过公司法》规定:94版25条到2006版第28条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96-05-02)要求在银行设立专用存款帐户。《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2003.09.01第二十一条都要求验资帐户应当在银行设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95-12-18)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07-05)第八条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第七条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2/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0号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对外投资的主体则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股东,委托人只能依据信托协议享受权益。信托投资公司要投资设立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也要在依法银行设立验资账户。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法律规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2001-07-01)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应当遵循的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