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削弱,小区丢车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赔偿?
物业管责任不可抛
宋猛先生于1993 年以2.39 万港元买了一辆本田摩托车。去年8月7日一早,宋猛先生从家中出来,意外发现心爱的摩托车已无踪影。他即把情况通知了物业公司,又向当地警署报案。
事后,宋猛先生曾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请求赔偿,但一直没结果。该物业公司在管理初期曾实行登记收费,定位和车库有专人管理,后来因种种原因导致看管人员锐减。宋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物业公司则坦言,由于经费缺少才取消了收费,收费也仅是场地使用费,双方没有保管关系。
闵行法院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因各种原因对车辆取消了收费和收发牌措施,但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削弱,宋猛先生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物业公司不能因为取消收费就对业主的车辆弃之不管,仍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当然,宋猛先生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也缺乏依据。
闵行区法院作出了物业公司赔偿车主1500 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