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活上的方便,两家人经协商互换房屋居住,约定条件允许,可以换回,但当一方提出回换时,遭到另一方拒绝,无奈之下双方诉诸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腾退房屋案作出判决,被告唐某在二个月内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腾退给原告杨某。
1994年7月的一天,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为方便生活,经过中间人介绍,将各自承租的房屋互换居住,当时口头言明:各自为生活方便,双方自愿互换原有住房,考虑原告住房地段优势由被告补偿电话一部。后双方互换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购买并办理了产权证。被告亦购买了自己承租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2008年下半年,原告将居住的被告所有的房屋腾出,并通知被告需将房屋调换回来,但遭到被告的拒绝。
法院认为,原、被告互换房屋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双方在互换房屋时未签订书面换房协议,且被告未能证实双方在换房时约定为永久换房,双方或一方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换回房屋要求。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原告已将所住被告房屋腾退出来,提出让被告腾退所住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考虑被告子女上学问题,可给被告留出一段时间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