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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没有约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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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http://www.bj148.net  阅读:

北京房地产律师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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