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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生效日期,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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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生效日期,调整范围?


注:该法(已经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替代。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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