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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文章贬低人格名誉 新浪公司被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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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文章贬低人格名誉 新浪公司被诉赔偿

    因认为网站发布不实文章贬低人格名誉,新浪网服务公司被诉侵权赔偿。
    原告某法医学研究院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诉称,2008年二原告在登录被告提供服务的新浪网时,发现大量对原告人格、声誉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文章形容原告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曾多次犯罪入狱、过着行骗的生活;同时文章中还叙述了原告法医学研究院假扮官方网站忽悠人等不实事实。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新浪网交涉要求删除,但其拒不改正,并不配合原告寻找文章的发布者,故起诉要求被告新浪网停止侵权,将互联网上有损二原告名誉的文章删除并提供虚假文章发布者的《保证书》及文章发布时间、IP地址、账号、电话;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研究院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原告韩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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