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地铁4号线在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侵占了业主共有用地,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以越界建筑侵权为由将施工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972万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终审裁定驳回。
据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称,2008年3月,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在地铁4号线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其所新建的东南出入口地面厅进入了成铭大厦用地红线范围内,侵占了业主共有的土地。经业主委员会测算,侵占的土地面积合计为324平方米,所以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按照市场出让价格赔偿损失972万元。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则不同意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主张权利时一年内进行选举,亦未经全体业主讨论决定,即向轨道交通建设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裁定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业主委员会已经经过备案,是经过法律认可的,虽然没有经过一年一选举,但业主委员会一直在行使职权,并经全体业主的认可。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其权利基础源于该委员会所代表的业主们对物业拥有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自身对物业并不具有实体权利。成铭大厦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业主个人的以外,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诉称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占用了成铭大厦部分停车场和绿地,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停车场和绿地并不具有实体权利,而享有权利的主体是业主,土地被占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业主。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出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行为享有管理权,对此可以履行其管理职能。但此案的相对方并非业主,业主委员会对该事项并无法定的管理权。
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