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以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予以解聘。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物业公司的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0日,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南汇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期为3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收取标准。之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因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不满意。2009年3月,业委会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大多数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并在事后发出书面解聘通知。现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上海某物业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己接受业委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后,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遗憾的是,小区业委会却单方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现自己认为解聘不合法,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小区业委会辩称,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先承诺,每天升国旗,但事实没有,卫生死角一大堆,还存在违规出租房屋等行为。故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经社区支部及房地局物业科监督后作出解聘,解聘程序是合法的,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业主不满意,故业委会通过启动表决程序后决定予以解聘,且已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解聘程序不合法,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现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