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玲玉再次将北京将军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9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李玲玉诉称:2000年11月18日,其因购买将军苑公司开发建设的“和乔丽晶”公寓的房屋与将军苑签署《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等文件。《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过户手续须于交付后十四个月内办理完毕。2001年3月3日,将军苑与李玲玉办理了房屋的移交手续。因此,将军苑至迟应在2002年5月2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至今将军苑仍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此,李玲玉多次向被告发函催告,但将军苑也未予任何答复。
李玲玉认为,作为《房屋预售合同》的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是法律及合同规定的被告的主要义务。但是将军苑逾期办理权属证书七年之久,这种行为已经能够严重违反了《房屋预售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军苑立即为其办理“和乔丽晶”公寓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支付违约金905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