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店玻璃门破碎导致顾客鼻子被割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小丽医疗费、面部疤痕整容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38.87元。 年方11岁的少女小丽是一个漂亮、活泼、人见人爱的女孩,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件意外却使小丽的脸上失去了天真灿烂的笑容,取而代之的是一道深深的疤痕。今年春天的一个周末,小丽跟随母亲去某裤子商店买衣服,临走,小丽走在母亲的前面,伸手推门时,商店的玻璃门突然破碎,散落的玻璃将小丽的鼻子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面部整容后脸上依旧留下一道深深的疤痕,并将伴随小丽的一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个体业主,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到其商店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其商店的玻璃门破裂致原告鼻子受伤,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