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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隐瞒房屋内自杀事件出卖房屋,买方能否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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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

 
 
 
 
  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
  2009年7月6日,家住铜山新区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铜山法院,称双方曾于2008年10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铜山新区的房产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22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后就一直拒绝付清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8万元。

  李某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原来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自杀事件,自己岂能花30万元买个“凶宅”!李某表示不仅不会付清余款,还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顿时复杂起来。

  经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

  法院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和,张某自知理亏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愿意宽限一定时间,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还22万元房款及房屋。

        吴坤乾律师认为此案调解体现了法官的执法水平和智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房屋发生了自杀事件,在我国住户是很忌讳的,这样的房屋价格会打折,面向市场拍卖,房屋的价格就会体现出来,当事人的损失就可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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