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权]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是切实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置。
作者:吴坤乾
黄小姐和亢先生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亢先生名下。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其确认为共同共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黄小姐诉称,其与被告亢先生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购买了位于A区和B区的两处房产。这两套房屋均登记在丈夫亢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5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其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
吴坤乾友情提示1、共同财产应当共同登记,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共同登记。
2、随着社会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以及人们思维变化,有一种单纯凭“物权登记”公示认定产权的趋向,特别是在认定第三人是否是“善意”问题上表现最为明显,卖方出卖自己的房子,买方有无义务询问买方是否结婚?律师判断会目前出现了少数判决,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房屋的判决,不同的裁判在处理具体案件对“善意取得”的理解和掌握分寸可能不尽一致。所以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是切实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