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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的权利、职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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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建筑工程监理的权利、职责?赔偿责任?          
                             吴坤乾   

1、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工程监理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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