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业主资格?
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的形式有: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买卖行为取得物权,成为业主。
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包括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该解释第2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300条规定精神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