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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是否具备与购房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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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律师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网签是否具备与购房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吴坤乾律师认为:
1、如果网上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且没有另外的约定,应当认为当事人签订了网上合同,应当认为当事人就主要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有效。
2、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的形式属于电子数据类

3、如果房屋签订时和市场有较大的差价,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沈先生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提升合同项下房屋价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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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 :网上签约等于合同么?
年初买房时双方商谈房价为30多万,后房价上涨卖方沈先生要求注销网签合同或者以82万的价格成交。双方向法庭提交网签作为合同证据对簿公堂,但网签是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法庭关注的焦点。今天上午九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对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进行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沈先生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沈先生在起诉中称:“2009年2月,我准备向安女士出卖我所有的位于和平街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和安女士到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双方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于自身缺乏房屋买卖经验,后多方打听,我才知道所卖房屋的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遂双方重新协调房价,但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后我向安女士提出共同到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填写《注销申请表》,将信息表注销,但遭到安女士的拒绝。”

  沈先生认为,填写信息表进行网签,仅仅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准备环节,网签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安女士的代理人称:“2月份是房价的低迷时期,我是为了儿子结婚准备花30多万买了这套房子,并在网上签后沈先生便反悔,不同意卖房,在双方商谈不妥的情况下,沈先生意将房价提到82万元。因为房子迟迟不能入住,婚期一再推迟,给我个人经济和精神方面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失。”

  当庭,安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递交反诉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6万元精神损失费。

  目前,网签是否具备与购房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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