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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异 五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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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一场离异 五场官司  

    王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结婚十年,靠工资养家,有一子。因为性格不合,最近决裂离异,因而引发五场诉讼。
    2005年王女士向丰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予以支持,对子女、共同财产一并作出了处理:准许离婚,子女随母,两套房子、存款、家电、家具做了详细的分割和补偿。张先生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离婚。
       
    事情并没有了结。张先生在二审的过程中,发现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王女士出卖王女士父母居住的一套房子,卖方是王女士的名字。于是向二审法院主张还有第三套房产尚未分割,二审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此没有作实体上的处理,要求B重新起诉。张先生于是重新起诉,要求分割王女士名字下的第三套房子。王女士称:父母北京人,下放外省,退休后回京,还是外地户口,因为2003年外地户口购房要办理外地户口购房审批手续麻烦,父母就用了女儿的名字,自己并不是房子所有人。买卖中间人出庭作证、王女士提供了母亲当年的日记原件、借款人证言、父亲母亲和女儿的借名协议。
    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房产为王女士、张先生共同所有。
    王女士不服,明明不是自己的房子怎么能向B交付一半,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女士的父母不服,自己购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财产,于是提起确权诉讼。
    一场离异惹发出了五场诉讼.

吴坤乾律师提示: 本案第三场诉讼存在上诉人一方有两个失误。
    第一,王女士的父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场诉讼中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在法庭外,也未能出庭,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次是当事人从朴素的感情出发,自认为事实清楚而忽略了证据,特别是购房资金来源、资金交付、购房手续办理以及房屋控制、装修维护等证据的提交,导致了期待和事实相悖的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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