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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离婚案件处理房子的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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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离婚案件处理房子的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不能分割的时候,判决确认由一方所有,所有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共同财产的界定:取得时间、财产范围、法律规定的例外。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共同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制。

  法定共同财产制: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及法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外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个人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平;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的认定:
赠与应当有赠与合同和财产的交付,本人认为,婚姻中一方送给另一方个人生活专用的生活用品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其他的财产,一方主张是赠与,而另一方否认,应当按照赠与的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认定,不宜在法外另找规则。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具体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同,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

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与适当的经济帮助。”
帮助是指在分割共同财产后,乙方给另一方生活补助费。


离婚案件处理房子的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不能分割的时候,判决确认由一方所有,所有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处理
实践中常见的有公有房使用权纠纷,公房承租权纠纷和部分产权纠纷三类。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部分产权纠纷的处理基本同于所有权房屋的处理;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全承租的,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投资、知识产权的分割。
财产有住房、汽车、家电、服装、首饰等有形实物,还有股票、票据、保险利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财产形式。此类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93年)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规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
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处理:
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各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
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各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受让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股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当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处理
实践中常见的有公有房使用权纠纷,公房承租权纠纷和部分产权纠纷三类。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部分产权纠纷的处理基本同于所有权房屋的处理;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全承租的,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 吴坤乾

(2006-8-6 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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