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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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www.bj148.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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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2008-9-24 11:55:31)
吴坤乾: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法院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一个是从法院以外的因素来考虑,法院以外的因素主要是建筑市场自身的情况,就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制定这样一个解释,建设施工合同案件中因事实部分纷繁复杂,往往双方往往有很多的对立理由。这是起草司法解释的外部原因;第二个是从法院内部的因素来看,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也需要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无疑为解决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案件审理过程提供了公正的价值评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是擅自使用的责任问题。很多建筑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而且这种情况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发包人为什么不等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使用呢?这是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工程价款支付,一般是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乙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给甲方审价,双方达到合意后再支付工程款。验收前提不具备,就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它可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合同法》、《建筑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了就违法,擅自使用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后果就是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再承担责任。但对于地基和结构还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建筑法》规定的,工程使用的前提必须工程整体安全,要求质检部门必须到现场检验,一般的工程合理使用的年限在80到100年。 这样一个规定,无疑对建设方具有惩罚性,最高人民法院这么规定是有其现实需要的,但其适用也有例外。 工程验收中,包含消防设施部分,消防部分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还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设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带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受使用。 因此对于此部分工程,如果没有消防部门的合法验收,施工方应当进行维修,直到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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