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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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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总库)

【文献号】5344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

【法规分类】公司、企业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6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0日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

              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的管理,现就该帐户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登记注册时,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后,凭以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二、公司成立后,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应及时办理转帐,并撤销该专用存款帐户。

  以上请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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