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自己于2006年4月15日与北京市豪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本意是购房后与现在的女友孟女士即被告在五一期间结婚,但因自己与妻子协议离婚未完成,加之单位此时开始福利分房,在孟女士的极力劝说下李先生将该套房屋过户给孟女士,并达成福利分房后将房屋归属权还给李先生的口头协议,孟女士成为房子的名义所有人。当房产证下来之后,孟女士却不遵守当初承诺,不仅不将房产归还原告所有,并且与李先生分了手。不得已李先生将孟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并判令被告孟女士归还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保险移交证明及证人(原告的朋友)证词和录音,其他证明原告表示均被被告取走。
被告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否认了所有原告的证据,并表示原告一直欺骗被告的感情,被告孟女士根本不知道原告尚未离婚,且房屋由被告自行出资,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贷款缴纳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的是原告所购买,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将要继续上诉。
吴坤乾律师友情提示
1、确认产权的诉讼,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名字与房屋产权证的名字不同的情况下,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
2、主张人应当提供资金的来源、实际交付资金的过程等直接证据材料。
3、本案中李先生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而未能提供, 李先生举证明显是不足以支撑自己的主张,难免败诉
?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