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5、房地产转让、抵押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