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国际贸易] 北京兆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运输合同纠纷
吴坤乾律师代理被告北京兆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运输合同纠纷,以原告主动撤诉的方式结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托运方)
被告北京兆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承运方
托运方(原告)将一批毛皮服装货物委托承运人(被告)从中国北京托运至俄罗斯,在冬季出售,货物在运送途中,在圣彼得堡被例行检查滞留,毛皮服装到达俄罗斯已近春天,错过了出售的季节,托运方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因为货物逾期到达,托运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承运人按每立方米货物3000美金、3500美金不等赔付赔偿金。
事实理由:1、合同中约定通过陆运方式运送到俄罗斯 2、货物未按期运至俄罗斯。3、托运方按合同约定,放弃该货物,请求承运人按每立方米货物3000美金、3500美金不等赔付赔偿金。
承运方抗辩理由:
1、对方尚未交付运费和保险费。
2、一共处理过几十单,约定陆运,但由于我国和俄罗斯没有建立正常的通关秩序,海关混乱,通关秩序得不到保障。在海关闭关的情况下,惯例是变通运输方式,其中有三次货物走的海铁运输,托运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3、圣彼得堡出具不可抗力的证明。 对方的根据合同要求是陆运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本两单不受合同调节。变更运输方式的原因是出于对客户货物保护的需要 。网上的资料显示的最近情况,陆运每天多会发生丢失、被货物,海运能完整地把货物送达。
一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违约。
(一)、违约,承担赔偿:1 、按托运人起诉要求赔偿。
(二 ) 不赔偿或部分赔偿。多因一果,改变运输方式不是导致逾期到达的原因,不导致逾期到达,起决定作用的是不可抗力。
二 本案答辩的四种方案:前三种都以没有违约为基点。
1 两种运输方式并存。此两单属海铁运输,陆地运输合同只调整陆地运输运单部分,不存在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不受陆地运输合同限制。
2 被告变更运输方式原告已经同意,或者默认(明示或用行为实施),且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到达。
3、原告变更了运输方式,因为国际原因,原告从货物安全和降低运费的角度出发,要求海铁运输。
原告运输过多单货物,原告在保证运输到达期限的前提下,选择较低的运输成本,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被告理应当尊重原告合理的选择。原告多次运输,都是口头通知,原告已口头通知安排了海铁运输。本案纠纷前就有一类。
4被告单方面该变了运输方式,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逾期到达的原因,即使是陆运也一样遭遇货物逾期到达。合同也并没有强调改变运输方式的违约责任,只是要求货物到达的时间,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成本,在保证到达时间的前提下,降低运输成本,收益者是原告,原告一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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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案相关的法律:
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 :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