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曲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
吴坤乾律师案例
原告北京曲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XXX纳米基因生活技术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双方就色谱控制系统自动化技术改造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对该项目的系统接口、MCU软件系统、PC软件系统被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见“附录一:项目需求清单”。
原告签订合同后组织人员分析该项目,开发出了该项目。双方于2006年5月13日11时至24时,2006年5月14时至2006年5月16时依据“项目需求清单”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双方测试参与人在测试报告上签了字。 但被告不能依约及时付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吴坤乾律师代理
被告提出反驳1、开发程序是否遗漏关键环节,没有经过联调(开发出的系统和厂房机械联接在一起做运行试验,联调是验收前的必须步骤。
2、该开发的系统不成功,和机械连在一起不能稳定运行,有失控状态出现,现已不能使用,公司理应拒绝支付开发款项。
法庭上争议焦点:1、双方就开发程序是否遗漏关键环节\研究开发是否完成; 2、双方是否验收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证据和观点.就两个基本问题双方各自转开了论辩。
吴坤乾律师核心观点:“项目需求清单”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双方测试参与人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原告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开发事项.。2、开发项目系统自动化和项目工程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开发的设备能够按照双方合同技术要求附件“项目需求清单”的要求运行,操作实地电压稳定、信息干扰、场地震动等系列问题是工程化要解决的问题。
案件在莱阳法院开庭审理,不能决,后移送到青岛中院。青岛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