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监通【2009】84号文件的相关问题 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存量房开款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文件“京银监通【2009】8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在进行存量房贷款审批时,必须以北京市存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作为审批的必要依据。网签合同以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8】628号)中的规定为准,暴扣经纪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各银行必须按照网签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两者孰低原则确定房屋抵押物价值,发放住房贷款。对于当事人就网签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款项提出贷款申请的,各银行应按照本行消费贷款审批程序另行予以审批。
二. 我局已与北京市住建委协调,就促进银行充分利用网签信息辅助贷款审批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市住建委已根据银行贷款审批需求,增加了指定网站上(即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新希望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可供查询的存量房交易信息。各银行在进行存量房贷款审批时,必须根据存量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登录指定网站,对存量房交易信息笔笔查询,以确认房屋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对贷款审批中未登录制定网站查询存量房交易信息的不得放款。
自2009年9月1日起,银行在发放存量房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通知执行情况加大监查力度。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