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无罪,张侍明三年两次获赔偿 吴坤乾律师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赔偿请求人张XX,因贪污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2000年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正值国家赔偿法施行之时,在赔偿的过程中走过了艰难的历程:区分是无罪还是存疑无罪有无实际意义?办案机关确认是指原侦查承办人确认还是批捕承办人确认还是赔偿办公室确认?申请人怎样得到确认赔偿机关的答复期限的计算的根据?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吴坤乾律师突破理论上的模糊认和特权思想,最终取得共识。2002年作出赔偿并赔礼道歉作出赔偿决定进行了赔偿,但是赔偿的标准不对,通过申诉2004赔偿义务机关给出了第二次赔偿。 最终出现了申请人2002年、2004两次申请复议,两次获取刑事赔偿的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第二次的刑事赔偿复议书
刑事赔偿复议书
赔偿请求人:张侍明,男,汉族。东方 燃料公司销售经理,住东方 仪表厂。
代理人:吴坤乾 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东方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不服东方人民检察院东方检赔字(2002)第1号决定书赔偿数额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东方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286天× 47、43元。
事实和理由:
东方检赔字(2002)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适用计算赔偿金额的工资标准错误。该决定以”每日工资为24、45元为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解释:“ 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此案的上年度只能是2001年度,该年日平均工资为47、43元。
本人在法定期间内通过东方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也直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东方分院申请复议,至今无复议决定。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应有的态度,严格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是时代进步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请求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改变一切违背实体法、程序法的行为!依法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方检察院
复议申请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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