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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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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

 

北京律师 作者:徐良君 许暘  

 

    近几年,房价逐年攀升,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随之银行房屋贷款业务呈现大幅增长态势,相关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经调研发现,在形成房贷纠纷案件的多种原因中,银行在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存在管理漏洞是重要原因之一,海淀法院民四庭就此在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签订、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催收等环节中发现下列问题  :一、银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借款人注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致使借贷人未意识到其未严格按期还本付息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二、银行未及时更新借款人、保证人的联系方式。《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借款人、保证人联系方式存在变更的可能性,而银行未及时更新,不仅给本行的欠款催收造成不便、亦给法院的诉讼带来不利影响。三、银行未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出现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仍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严重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保障,甚至有债权落空的风险。四、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制度有待完善。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人、保证人反映在应诉之前,银行从未通过书面、电话、短信任何合理、便捷的方式向他催收欠款。银行对不良贷款未积极履行催收义务,而是直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未对不良贷款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不能有效的区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不同实际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民四庭向银行提出以下建议:一、合同签订时,对借款人有疑问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得借款人对合同内容有通透的理解,促使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应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采取足以引起借款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予以着重提示。二、预留借款人相关的其他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即便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仍有间接途径可供联系。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及时更新信息。三、合理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自登记时设立,若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则不享有抵押物权,在合同中设定抵押来保障债权的合同目的亦不能实现。四、为应对实践中部分借款人对陌生的号码不予接听的客观情况,在催收欠款时,银行可充分发挥短信平台的提示功能,及时告知借款人逾期情况及违约责任。五、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原因众多,情况各异,银行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时应当合理分类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催收。

    相关金融机构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表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一)合同签订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提醒借款人注意合同重要条款,并视情况主动或应借款人要求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以确保借款人对合同内容有明确完整的了解。并将提醒与解释的过程由借款人签字确认。(二)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如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并定期跟踪联系,在知悉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后及时更新。(三)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做好权证管理。一是区分不同情况,对抵押登记情况由专人跟踪办理;二是严格按照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权利凭证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权证办理、交接、入库登记及保管手续。(四)合理区分借款人逾期原因及还款意愿,灵活采取短信、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进行催缴的行为,告知借款人逾期情况及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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