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学人认为,关于宅基地的流转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因为,它同时关涉私法和公法领域。在私法上,它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公法上,它涉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正是因为二者的交叉和结合,使得农村房屋的继承成为许多人疑惑的问题,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顺利取得产权证,或者认为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意流转,为许多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我国于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用益物权地位。但是《物权法》中对宅基流转规定并不清晰,只在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公民的房屋以及房屋上的附属物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是可以根据继承权而合法继承的,并且继承人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吴坤乾律师: 农村房屋继承的问题,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在继承环节,有些法官和律师工作者理解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支付费用、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集体无偿收回,实际上是一种限制继承权,剥夺继承权的倾向,这是值得法律人反思的,吴坤乾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将来会不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留给法律人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