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青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三莲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住了,这18万我给的值。”10月26日上午,尽管窗外已经上演了初冬的寒冷,但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公室内却洋溢着暖暖的温情,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多方协调,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丈夫不忠 前妻休夫
李斌和原告是半路夫妻,在原告之前,李斌曾有过一段婚姻。20年前,李斌经人介绍与前妻赵三莲相识,当时李斌家境贫寒,吃苦耐劳的赵三莲没有嫌弃李斌,毅然嫁给了他,并且俩人通过承包开山产石而发家致富,在村里盖起了两间两层楼房。婚后,赵三莲生育了一个女儿,而李斌忙于工作很少回家照顾妻女。岂料李斌能和妻子共患难,却不能享富贵,在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后,竟然与一名饭店服务员好上了。
赵三莲发现丈夫出轨后,试图以重婚罪起诉李斌,但是考虑到尚在襁褓中的女儿,为了不让女儿长大后被人嘲笑有个坐牢的父亲,于是打消了起诉重婚的念头。但是,秉性耿直的赵三莲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于是向江阴法院起诉离婚,而当时李斌为了逃避赵三莲无休止的吵闹,离家出走躲到了上海。
丈夫离家 房产错登
赵三莲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李斌躲在上海不肯露面。1996年,法院依法判决李斌和赵三莲离婚,女儿归妻子赵三莲所有,俩人婚后房产二间二层楼房一人一间,东面的一间二层楼房归李斌所有。李斌离家出走那年女儿仅三岁,有人劝赵三莲趁着年轻再嫁,但是赵三莲担心女儿会被人背后指拖油瓶,受到委屈,于是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
1998年,房管部门对农村房屋进行房产登记,想到丈夫常年不着家,知道他们夫妻离婚的人也不多,于是赵三莲向登记人员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并将属于前夫李斌的一间二层楼房一起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半路夫妻 相濡以沫
2002年,李斌在上海混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了江阴老家。虽然住在法院判决给他的那幢房子里,但是时常受到前妻的冷嘲热讽,让他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经历了这几年的折腾,李斌回到村里时已经一贫如洗,从当初村里有名的小老板变成了普通的打工者,可谓家庭和事业都一无所有。
2003年,李斌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原告,当时原告的丈夫已经去世,留给她一个上小学的儿子和一间老房子。原告靠给工厂做饭、打扫卫生维持生计,为人善良,朴实贤惠。为了今后的生活有个依靠,为了再次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俩人决定登记结婚,成为半路夫妻。而为了耳根清净,李斌索性搬到了原告家中生活。结婚后,生活虽然清苦,但是俩人都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亲相爱,相敬如宾,李斌也把原告的儿子当亲生儿子一样疼爱。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那么短暂,两年后,李斌被检查出患有癌症。
遗嘱赠房两妻争房
为了给丈夫治病,原告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欠下一万余元外债,对丈夫可谓仁至义尽,而当李斌想在有生之年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时,却遭到前妻的反对。看到前妻如此冰冷绝情,而现任妻子如此有情有义,2007年1月,李斌在弥留之际写下一份遗书,将法院判决给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妻子原告,并请来村主任作为见证人。
丈夫去世后,原告独自料理了丈夫的丧事,由于自己有房子住,原告便没有立即向丈夫的前妻赵三莲提出收回房屋。今年年初,村里为了经济建设进行拆迁,赵三莲的房屋刚好在拆迁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赵三莲可以拿到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得到这一消息后,原告向赵三莲提出自己想拿一套小的安置房,并有丈夫的遗嘱作为证据,但是赵三莲却以“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为由,断然拒绝了原告的提议。通过查证,原告发现原本属于丈夫的房产确实登记到了其前妻名下,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追加赵三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协调皆大欢喜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赵三莲名下的房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前夫李斌的,而房产登记部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属于李斌的房产登记到了赵三莲名下,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为了挽回原告的损失,同时又让赵三莲能心服口服,法官组织了房屋登记部门,耐心地做三方的协调工作,希望赵三莲能按照拆迁安置房小户的一半市场价,即2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在协调时,法院还组织了村委、拆迁部门、城市建设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最初赵三莲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当初和丈夫一起建造的房屋,怎么能凭丈夫的一份遗嘱就被别的女人抢去一半呢,更何况,那么多年来,丈夫从来没有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村里人都觉得,让赵三莲分一半房子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于是法官做赵三莲工作,让其意识到,当初登记房屋的时候,是赵三莲的隐瞒,导致了产权错登,如果赵三莲不能作出补偿,法院将督促房产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而原告张青本来也执意要拿回丈夫赠送给自己的房子,但是考虑到丈夫确实有负于前妻,而自己跟丈夫只生活了三年多,于是作出让步,只要求赵三莲一次性补偿18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拥有李斌名下的一间二层楼房的所有权,自愿将该房归并给赵三莲,赵三莲一次性补偿18万元;原告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房屋补偿要求;因讼争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正在进行,房产登记部门不再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