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多次与律师、当事人、公司领导谈话、沟通,成功调解解决了一起历时两年156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xml:namespace>
原先生等155人分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2008年8月11日交房时,双方就会所房屋是否达到使用条件产生了争议,因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意见不一,156名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08年8月12日至2008年10月24日止的违约金。
诉讼中,该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会所依照合同已达到使用条件,且在小区的规划设计中,会所不包括游泳池,房地产公司为提升会所功能,将原规划的喷水池改建为游泳池,并为游泳池加装了玻璃幕墙及无障碍电梯。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支付自2008年8月12日至2008年10月24日的违约金共计60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一中院。
因业主方面的委托代理人比较集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到代理此案的几位律师,商讨调解方案并劝导其做业主的工作。对于律师做不通工作的当事人,法官亲自打电话联系,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法官多次与公司高层领导交谈,为促成调解,两位承办法官打了几十通电话,去了16次小区和房地产公司,最终达成了双方的调解,房地产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共支付了614万,业主根据房屋面积不同,获得了3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违约金。156名业主历时两年,诉讼标的巨额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小区恢复了往日的生活,房地产公司的信誉得到了维护,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